010-678-55601

联系方式

地址:总院:北京大兴亦庄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中骐美东产业园A座207 厦门分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号新景中心A栋2202 新疆分院: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 广场A座三十一层31A-0799
电话:

政策文件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文件 >

关于就业、技能人才政策资讯,来看!

发布时间:2023-03-13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

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要求,推进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要求,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完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二)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实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三)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四)坚持稳步推进。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工程技术领域为重点,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不断完善,稳步推进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三、贯通主要内容

(一)扩大贯通领域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和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两类人才对照《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表》(见附件),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或职业(工种)技能评价。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1.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淡化学历要求,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均可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1)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相应系列助理级职称评审。

(2)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3)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

(4)获得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且目前仍在与申报职业工作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与所评职称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2.直报条件。对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1)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2)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3)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3.评价要求。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强化技能贡献,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导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4.评价办法。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术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有条件的评委会在职称评审时,可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进入评委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参加相关职称评委会评审。高技能人才统一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申报职称。

(三)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报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上述资格考试报名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参评条件。具有助理级以上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可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助理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2)取得中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取得高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4)取得正高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参加首席技师职业技能评价的,原则上需先取得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2.考评要求。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3.参评渠道。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在单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自主选择参加所在单位或社会评价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在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应参加社会评价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规定,向经备案的职业资格评价鉴定机构申报鉴定。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1.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助理级、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2.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评的,须符合岗位管理和评聘结合有关规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评价标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技能人才的特点,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及时调整技能考评办法。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两类人才贯通工作监督管理,申报人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无效,记入诚信档案库,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贯通工作落实落地。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五、其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等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随着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以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为评价主体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推开。为规范各类评价机构的设立流程,加强日常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旨在规范各类评价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共六章,分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设立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主要内容分六个方面:

1.明确评价机构的分类及管理要求

分类:评价机构分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三类。其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

管理要求:

(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承担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遴选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技能等级认定,并核发技能等级证书。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遴选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设立,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具体考核工作。

2.明确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职责分工

评价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受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组织开展对省级评价机构的遴选、评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备案、遴选及管理工作。

(2)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市级评价机构的遴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遴选及管理工作。

(3)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县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明确设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注重社会效益,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等;

(3)具备与评价职业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4)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条件(用人单位、社会评价组织)。

4.明确设立流程

(1)申请成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单位按照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向相应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同意后,将拟设立机构信息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统一编码。

(2)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交材料。申请成为社会评价组织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材料,人力社保部门按要求组织遴选,遴选结果实行公开公示,统一编码并出具回执。

(3)申请成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由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等级认定机构设立流程办理。

5.明确工作要求及有效期限

要求:评价机构应当依据评价标准规定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1)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规范编制的题库,应当配备与评价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2)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合理确定相关职业(工种)评价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欺诈手段收费。

(3)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活动全过程资料。

(4)评价机构应当加强评价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依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器材、疫情防护等必要的设施器具,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有效期限:评价机构设立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长3年。

6.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评价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提高质量意识,确保评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按隶属关系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四)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

二、《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面推行,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活动日渐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确保技能评价质量,提升技能等级证书公信力,建立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共同作用的监管体系,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

5.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

6.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

7.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

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3号)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 号)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以“合法依规、客观独立、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形成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共同作用的监管体系,为技能人才营造良好评价的环境。《监督办法》共分六章,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监管职能、监管方式、监管处理和附则,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内容:

1.明确监管主体

一是确定按照“谁备案(遴选)、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统筹管理,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2.明确监管职能

一是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通过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和监管档案以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价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督促其规范评价活动。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相应处理和处罚等情况记入监管档案,并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3.明确监管方式

一是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监管计划,确定监管内容、监管重点和监管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以“数字化+监管”和现场督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并结合数字化监测得分,开展评价机构星级评定。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运用职业技能评价监管系统,以数字化监测、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日常督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日常督查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需要重点督查、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启动专项督查。对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评价机构到期申请继续开展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定期评估。

三是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通过自评抽审、交互评估等形式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派遣外部质量督导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督查评估报告。

四是评价机构应主动公布对外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明确监管处理

一是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机构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宣布认定成绩或证书无效、约谈与承诺改进、出具书面通知与限期整改、取消资格与退出目录的处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违纪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是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在决定前告知评价机构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机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是明确评价机构对监管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复核决定。

(四)适用范围

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

印发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级有关部门,我们制定了《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变更考试日期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调整考试日期;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考试在本年度暂停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二、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报名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违规发放“山寨证书”,打着“保过”“命题专家授课”等幌子的不法培训活动,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三、按照有关要求,我省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统筹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考试方案,合理设置考场,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9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省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

现将《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6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及《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决定自2022年起,实施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科学院

2022年5月16日


关于同意江西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等

3家技工院校增加自主认定备案职业

(工种)的通知


江西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江西省商务技师学院、江西新余康展高级技工学校:

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7号)和《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种的通知》(赣人社办字〔2020〕101号)精神,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技术评估,同意江西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等3家技工院校增加自主认定备案职业(工种),具体见附件。

请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校毕业学年在校在籍的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在认定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过程管理,实现全程留痕,做到可追溯、可查询,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

附件:江西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等3家技工院校增加自主认定备案职业(工种)范围.docx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28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服务的现代服务业重要门类,对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三五”以来,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总量规模、服务功能、服务质量、专业化程度、综合竞争力等方面,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总体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山西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晋政发〔2021〕21号)、《山西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开发、教育改革发展规划》(晋政发〔2021〕23号)、《山西省“十四五”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规划》(晋政发〔2021〕35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厅字〔2022〕29号)、《山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晋发改就业发〔2022〕200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晋人社厅发〔2021〕48号)、《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晋人社厅发〔2022〕15号)等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为根本,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形成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格局。加快构建我省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为提高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持续改善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匹配供需、专业高效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促进人才顺畅流动、优化配置。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破除妨碍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坚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市场化服务优质高效,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坚持加强规范、创新发展。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三)发展目标

----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25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0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000人,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建成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1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行业整体竞争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明显增强。

----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更加有力。对外开放合作领域不断拓展。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四)大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创新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重点发展猎头服务,完善通过猎头机构开展市场化引才机制。鼓励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实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提质增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现代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拓展经营范围,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跨界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做强做优,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发展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精特新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五)不断强化人力资源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推动协同发展。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持续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培养和输送人才。围绕“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融入制造业产业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我省制造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供精准专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创新资本运营模式。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统筹城乡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为劳务品牌建设添力,促进乡村人才振兴。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计划,围绕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向劳动者提供终身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招聘、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重点群体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劳务协作等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扩大省内外劳务输出中的作用。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六)健全完善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体系,进一步推动集聚发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计划,鼓励各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培育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地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省级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形成以国家级产业园为“主干”、若干省级产业园为“支点”的产业集聚新格局。支持“山西太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成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开展产业园建设评估工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统筹推进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产业园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拓宽产业园功能,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园区内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与省校合作12大基地、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各类双创基地等联动呼应,搭建合作交流对接平台,同步同质、共建共享、联通互认推动建设发展。

(七)着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推动开放发展。扩大我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深度融入全球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开放发展。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构建全球服务网络。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探索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鼓励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拓国际市场,打造国际知名服务品牌,扩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规模。

(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推动规范发展。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报告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开展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劳务中介。健全以日常监管、书面审查、投诉举报查处和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查处。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用人单位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探索创新网络招聘等领域监管手段,规范发展网络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在线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以加强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为重点,着力解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中的保障缺失和不足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人力资源数据分类管理和风险评估,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组织开展诚信服务活动,选树一批诚信人力资源服务典型。

三、政策措施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结合产业园促进就业数量每年给予省级最高60万元、国家级最高8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的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就业见习岗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补贴。支持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服务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应对疫情采取风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2022年4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政策。

(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我省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省外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省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大金融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优惠。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上市、发行集合信托以及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山西省部门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通过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活动和项目,通过联合经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健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制度机制,加强合规审查和监督检查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夯实发展基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服务中实行告知承诺制。落实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利用重大项目库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储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发展一批能够展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形象的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我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加大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力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构建省级人力资源信息库,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开发适应就业多样化需求的就业服务平台,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入“三场三站一平台”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功能,推动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就业在线”平台。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年度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高质量发展论坛,推动人力资源新理论、新模式、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十四)加强人才保障。鼓励我省高等院校设置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鼓励行业协会、高校和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管理研修班”,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技术人才及高质量管理人员。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支持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支持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高校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智库,加强战略性、理论性、基础性研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助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作用。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科学谋划,落实投入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各市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我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关于做好就业见习扩规模提质量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就业见习是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各级政府稳就业促就业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见习工作扩规模、提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坚持政府搭台、市场主导、多元募集、量质并重,加大就业见习组织力度,落实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增强岗位实践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2022年募集不少于3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将离校2年内未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的失业青年以及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见习范围,力争把有意愿的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都组织到见习活动中。健全完善见习政策,强化跟踪服务,提高就业见习的规范性、知晓度和吸引力,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通过见习积累经验,及早就业。

三、支持政策

(一)规范见习生活补助。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需与我省工伤保险工亡一次性赔付标准大致相同。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解决见习人员的午餐问题。见习人员见习满15个工作日(含)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未满15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

(二)强化见习补贴支持。给予见习单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就业见习补贴和每人24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对于见习期限未满与见习人员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最多3个月的剩余期限补贴,此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对于见习协议期满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提高5%;对于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落实税费减免。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做好激励推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优先激励提供见习岗位多、见习岗位质量好以及见习留用率高的各类见习单位。

四、工作举措

(一)开通服务专区。我省将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上开通就业见习服务专区(https://rst.shanxi.gov.cn/fwpt/wsjb/),实行见习单位申报和个人见习岗位申请全程网上办理,提供政策宣传、岗位发布、资格审核及供需对接等一体化服务。?

(二)合理开发见习岗位。就业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制度健全完善,经营状况正常,办公环境良好,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防护措施。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能有效提高见习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三)抓好见习岗位募集。要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街道社区、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广泛募集就业见习岗位,重点挖掘本地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见习岗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在山西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的见习申请,要及时审核,确保单位和岗位信息真实有效,并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核意见。

(四)搭建对接平台。要多渠道汇总发布本地区见习单位目录和见习岗位清单,多方式开展专场招募、双向洽谈、直播带岗等活动。要结合实名服务,广泛动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积极参与,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精准推送岗位信息,吸引更多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五)加强见习管理。要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建立基础台账,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见习期满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及考核意见。对于无故缺勤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见习人员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费。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检查评估机制,定期对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留用见习人员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对见习人员做好岗前培训、待遇保障、人员管理及权益维护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见习。要对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以防出现虚报冒领补贴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工作,将其纳入就业工作整体部署,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统筹推进。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努力实现岗位募集规模稳中有升,岗位质量明显提升。要坚持自愿原则,鼓励见习单位因需设岗,避免简单摊派。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市人社部门要做好见习的指导协调工作,加强见习单位认定、岗位募集、管理服务、政策宣传等。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科技、中小企业促进、民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发挥行业优势,鼓励各类用人单位设立见习岗位。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资金,按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岗位。共青团要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积极动员青年参与。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就业见习,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政策知晓度。要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一批青年通过就业见习提升能力、成功就业创业的故事,及时宣传见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领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

(四)做好信息联通。4月1日起部省两级计划服务专区同步向社会开通,同期完成我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与部级平台的系统对接,实现部省两级平台申报,各市、县人社部门统一使用省级平台进行后台审核。各市人社部门也要于4月底前上线计划服务专区,在显著位置统一计划名称、标识,?做好本市见习单位目录和见习岗位清单的多渠道发布。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