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应向着社会人某种需要的方向运作和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价值取向表现在产教融合法的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之中,决定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方向与目标,对我国产教融合法的制定有着基础性意义,直接影响产教融合立法行为产生的社会效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必须在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和规范下,才能取得更好的立法效度。根据现行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现状,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应当充分彰显推动发展取向、技能提升取向、就业促进取向。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现实需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中,必须强调职业院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充分调查研究区域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迭代升级需求,把职业教育放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格局中谋划,深化教育链与产业链融合。通过产教融合立法,更好地发挥法律在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推动职业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方式,促进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需求精准对接,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制度保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将激发政府、学校、企业等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有利于政府落实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落实好资金投入、利益分配等问题;有利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紧跟时代发展、紧跟技术进步、紧跟市场需求,在促进受教育者打好牢固的理论知识基础上,推进受教育者积极学习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有利于鼓励企业以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参与办学,满足企业转型升级人才需求的同时,节约人才培养成本,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首先,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现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践经验和现实困境,统筹规划未来产教融合的整体走向与目标效应,力求发挥各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调适人才与市场、学生与企业的供需关系,把培养各行各业需要的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作为核心目标,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次,在技能激励方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必须着力健全各相关主体参与产教融合的制度保障,推动行业、企业将最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手段、技术工艺、技术操作引入学校,实现企业与学校的技术交流,提升学生的技术素养,从而为产业发展提供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另外,在技能评价考核方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要切实把“1+X证书制度”试点作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就业本领的重要抓手,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建立健全技能评估考核制度,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形成良好的技能培养提升及其保障体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业日益迫切的迭代升级需要,我国的人才结构与经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严重脱节。统计数据表明,美国80%的工科毕业生可以胜任世界500强企业的相关工作岗位,印度的这一比例为25%,而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10%左右。产教融合立法应强化技能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通过高待遇、高福利等措施维护就业稳定性,通过强化在职培训以减少再就业空窗期损耗和再培养熟练工的时间损耗,通过对未就业人员的精准技能培训以减少待就业群体带来的人力资源浪费,实现劳动者以其创造经济效益能力提升为前提的收入水平提升,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出充分的贡献。一方面,产教融合立法应当将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资源转换为劳动力资源的效率最大化,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这是产教融合立法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产教融合立法必须回应终身教育的需要,推进构建技能型社会的终身教育体系。产教融合法必须鼓励通过开展各种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既服务于企业员工成就其职业生涯发展的追求,又服务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等获得更高技能并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需要。(节选自《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第13期)